昨日,商务部网站公布了2006年第80号公告,公布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。决定中指出,从今日(10月20日)起,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,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(15%—40.83%)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。 商务部的调查结果表示,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,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,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:(关税完税价格×保证金征收比率)×(1+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)。